2007年1月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多拔了我16颗牙!”
徐爱国

  某年1月6日,原告柏雷去被告的办公室,被告毕林芬达是一个口腔医生。原告填写了一份详细表格并签上了名:“我同意:只要毕林医生觉得有必要,他就可以动手术或者实施治疗。只要他认为对我是最好的,他就可以实施局部或者全身麻醉。”检查后,医生建议原告拔掉11颗牙,原告也同意拔掉11颗牙。
  1月21日,原告签署了“同意手术”的表:“第一,我授权毕林在他的指导之下对我进行拔牙手术。第二,除了已经确定的手术外,我还同意:当毕医生或者他的助手认为确有必要或者的确合理,他们都可以对我进行手术或者治疗。”手术中,毕林医生将原告全部27颗牙齿拔掉了。
  后来柏雷把医生告上了法庭,理由是在没有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,医生多拔了他16颗牙。具体的诉讼形式是人身伤害和过失侵权行为。初审法院认为医生已经提前告知了医者,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,原告上诉。
  在二审审理中,陪审团的意见是:对于这16颗牙,上诉人既没有明示也没有暗示同意拔掉。如果他没有同意,那么医生拔掉这16颗牙就是一种“技术性的人身伤害”。法官最后撤销了原判决。
 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趣案。在医生与病人的关系中,“病人同意”经常被医生拿来作为抗辩的理由。一般地说,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都有绝对的权利,他可以拒绝医生的任何治疗方案,即使是他得了不治之症,他也有权利选择治疗或者不治疗。如果医生没有得到病人的同意,那么医生就是对病人的一种人身伤害。